办公室消防设计规范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民用建筑内除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相关场所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用 3.00h 防爆墙分隔并设独立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时,用 2.50h 防火隔墙和 1.00h 楼板分隔,至少设 1 个独立安全出口,隔墙上开门用乙级防火门。丁、戊类厂房或戊类仓库可设办公管理用房。民用建筑内附属库房用 2.00h 防火隔墙分隔,墙上门窗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可用防火卷帘。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 2h,楼板不小于 1.5h,采用甲级防火门。
防火间距:办公建筑与厂房、仓库以及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满足相关规范要求。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 2500m² 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物间距不宜小于 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规定。

安全疏散和避难:疏散人数按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小于 4㎡,设计绘图室每人不小于 6㎡,研究工作室每人不小于 5㎡确定。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疏散门、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离以及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参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 5.5 条公共建筑要求。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办公建筑,应设避难层(间)。
消防设施: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体积大于 10000m³ 的办公建筑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特定场所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等,以及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办公建筑等,应设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办公建筑还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以及灭火器。
内部装修:民用建筑内库房或贮藏间,内部所有装修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办公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相关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办公室,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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