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场所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如下:
系统整体设置
独立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要独立设置。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超 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超 100m。
整合与联动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可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但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符合排烟系统要求。机械排烟系统与补风系统要联动开启或关闭。
系统组件设置
排烟风机:
位置与朝向:风机宜在排烟系统更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送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若在同一面上,竖向布置时,送风机进风口应在排烟出口下方,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小于 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 20.0m。
性能要求:排烟风机应能在 280℃环境下连续工作不少于 30min,其全压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要求,排烟量考虑 10%-20% 的漏风量,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机房设置:应设在专用机房内,房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风机两侧有 600mm 以上空间。与通风空调合用机房时,机房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 280℃时连续 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排烟管道:
材质与风速:机械排烟系统采用管道排烟,不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光滑。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大于 20m/s;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大于 15m/s。
耐火极限: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在独立管道井内时,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水平设置在吊顶内时,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直接设置在室内时,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用不燃材料隔热,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150mm 的距离。
防火分隔: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墙上设检修门时用乙级防火门。排烟管道在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排烟风机入口处、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排烟口:
布置位置:排烟口宜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在储烟仓内。对于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在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当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距离不大于 0.5m。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大于 30m。建筑面积小于 50㎡的房间,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在疏散走道。
控制与联动: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现场设手动开启装置。
其他要求:排烟口的设置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 1.5m,风速不大于 10m/s。
补风系统:
设置要求: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 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要设补风系统。补风系统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 50%。
风速要求: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3m/s。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耐火极限不小于 1.50h。
挡烟垂壁:设置在吊顶下,凸出不小于 500mm,用于划分防烟分区,阻止烟气扩散。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且动作要灵活可靠。
固定窗: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 1㎡,且间距不宜大于 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 1/2;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 5%。固定玻璃窗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开启设施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排烟量设计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 6.00m 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 60m³/h 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小于 7200m³/h)。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按更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120m³/h 计算。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 17000m³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 6 次 /h 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 17000m³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 4 次 /h 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小于 102000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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